列印時間:113/03/28 23:45

法規名稱:
行動通信終端設備技術規範 (民國 112 年 07 月 10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9 年 09 月 25 日
8.警語標示
8.1 電磁波警語標示
8.1.1 警語內容:「減少電磁波影響,請妥適使用」。
8.1.2 標示方式:設備本體適當位置標示,且於設備外包裝及使用說明書
      上標明。
8.2 電磁波暴露警語標示
8.2.1 攜帶式終端設備
8.2.1.1 6GHz  以下警語內容:「SAR 標準值: ____ W/kg,送測產品實
        測值:____W/kg。」。
8.2.1.2 6GHz  以上警語內容:「功率密度 PD 標準值:1.0 mW/cm2,送
        測產品實測值: ____ mW/cm2。」。
8.2.2 移動式或固定式無線接取終端設備警語內容:「電波功率密度 MPE
      標準值: ____ mW/cm2,送測產品實測值:____mW/cm2,建議使用
      時設備天線至少距離人體 ____ 公分。」。
8.2.3 應於終端設備本體適當位置標示,且於設備外包裝及使用說明書上
      標明。
資料來源:通訊傳播法規解釋函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