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05/04 13:26

法規名稱: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檔案及政府資訊申請應用要點 (民國 111 年 10 月 21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9 年 09 月 29 日
十二、申請檔案資訊應用經核准後,收費標準如下:
  (一)屬經本會完成歸檔管理之檔案者,依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
        所定「檔案閱覽抄錄複製收費標準」收費。
  (二)屬訴願文書者,依行政院所定「行政院及各級行政機關訴願文書
        使用收費標準」收費。
  (三)屬行政程序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或其餘政府資訊者,依「國家通
        訊傳播委員會提供政府資訊收費標準」收費。
資料來源:通訊傳播法規解釋函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