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05/06 04:10

法規名稱: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檔案及政府資訊申請應用要點 (民國 111 年 10 月 21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9 年 09 月 29 日
三、本會對於檔案申請應用,應自收受申請書之日起三十日內,以准駁決
    定函附審核表(如附件三)通知申請人。
    本會對於檔案以外之政府資訊申請應用,應自收受申請書之日起十五
    日內,以准駁決定函附審核表(如附件三)通知申請人;必要時,得
    予延長,延長之期間不得逾十五日。
資料來源:通訊傳播法規解釋函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