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05/17 14:31

法規名稱: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檔案及政府資訊申請應用要點 (民國 111 年 10 月 21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9 年 09 月 29 日
六、申請檔案資訊應用,如有檔案法第十八條、政府資訊公開法第十八條
    或行政程序法第四十六條第二項規定之情事者,應予拒絕;其內容有
    部分屬限制應用者,僅就其他部分提供之。
資料來源:通訊傳播法規解釋函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