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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無線廣播電視電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109.11.24 訂定) (民國 109 年 11 月 24 日訂定)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9 年 11 月 24 日
第 19 條
無線廣播、電視事業之電臺機房應與其他非通訊傳播事業之機房與設備以
實體隔離方式設置,並具備獨立之門禁管理。
前項之門禁管理,應設置全天候入侵告警或錄影監控之門禁安全管理系統
,告警或錄影紀錄至少應保存六個月。
第一項電臺機房,除設置、維護、監督或其他營運必要之目的外,禁止任
何人進入。
無線廣播、電視事業應按其設置之電臺機房,訂定電臺機房安全管理作業
規定,並報主管機關備查。
前項電臺機房之安全管理作業規定至少包含下列項目:
一、權責劃分:包含安全維護區、負責單位、員工編制及職掌、員工進出
    機房權限等。
二、門禁管理:包含進出機房之員工、協力廠商或參訪人員等之姓名、身
    分證統一編號或護照號碼等身分識別、所屬機關(構)、進出時間、
    進入目的、複查人員之複查紀錄及物品進出機房等管理。
三、維運管理:包含員工維運或協力廠商維護機房設備等管理。
四、環境管理:包含消防、保全、電力及相關設施管理。
五、管理紀錄:包含門禁管理、維運管理及環境管理等紀錄。
六、查核作業:包含定期與不定期查核作業。
前項第五款管理紀錄應至少保存六個月。
第四項機房安全管理作業規定,主管機關得視無線廣播、電視事業實施狀
況要求無線廣播、電視事業變更之。
無線廣播、電視事業應落實執行第四項機房安全管理作業規定,主管機關
得定期或視需要派員查核之。
資料來源:通訊傳播法規解釋函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