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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無線廣播電視電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109.11.24 訂定) (民國 109 年 11 月 24 日訂定)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9 年 11 月 24 日
第 2 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電場強度:指在天線感應場外(至少距天線一個波長距離),以高二
    公尺標準半波偶極天線所測得之無線電波強度,以微伏特/公尺(μ
    V/m) 或以分貝微伏特/公尺(dBμV/m) 為單位。
二、地波:電波之傳播方式可概略分為直射波、反射波、折射波、繞射波
    、表面波及散射波等六種,其中沿地球表面傳播的無線電波稱為地表
    波,簡稱地波。經由電離層反射傳播的無線電波稱為天波。直射波、
    地表反射波及地波合稱為地上波。
三、轉播站:指本身未具有製作節目設備而利用中繼系統接收主臺節目,
    同時將其轉播之電臺。
四、共同鐵塔:指二以上之廣播或電視電臺共同附掛發射天線之鐵塔。
五、無線廣播電臺:指以無線電進行聲音調變訊號之播送,以供公眾收聽
    之電臺。依調變方式分為調幅廣播電臺、調頻廣播電臺。
六、無線電視電臺:指以無線電進行視訊調變訊號之播送,以供公眾收視
    、聽之電臺。
七、發射機發射功率:指發射機輸出端於連接天線輸入端處之射頻平均功
    率,以瓦(W) 或千瓦(kW)為單位。
資料來源:通訊傳播法規解釋函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