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03/29 10:16

法規名稱:
無線廣播電視電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109.11.24 訂定) (民國 109 年 11 月 24 日訂定)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9 年 11 月 24 日
第 21 條
無線廣播、電視事業委託他人設計、開發涉及網路系統資源之資通系統軟
體或維運系統者,應先報請主管機關備查。維運作業時應由員工全程監控
,並將系統連線之操作指令完整記錄之,該紀錄檔應至少保存六個月。
無線廣播、電視事業不得委託具危害國家安全疑慮之人員進行涉及網路系
統資源之資通系統軟體設計及開發、遠端系統連線維運及測試作業。
資料來源:通訊傳播法規解釋函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