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04/26 10:31

法規名稱:
無線廣播電視電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109.11.24 訂定) (民國 109 年 11 月 24 日訂定)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9 年 11 月 24 日
第 5 條
設置者完成電臺設置,自行對電臺內部系統運作、電波涵蓋範圍及干擾評
估進行測試完成後,依本法第三十九條第四項所訂之審驗技術規範申請審
驗,審驗合格後由主管機關發給電臺執照,始得使用。
前項測試時,僅得發射測試用之測試音或檢驗圖,用以量測輻射電場強度
、評估電波涵蓋範圍與電波干擾情形,不得為其他使用。但既設電臺及轉
播站得使用其節目進行測試。
電臺之測試,不得妨礙其他電臺之播放作業。
資料來源:通訊傳播法規解釋函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