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04/20 08:53

法規名稱:
市場顯著地位者互連管理辦法 (民國 109 年 11 月 26 日訂定)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9 年 11 月 26 日
第 11 條
市場顯著地位者提供互連,應依他電信事業之請求,於其場所提供互連相
關電信設備之設置空間。
市場顯著地位者提出證明無法依前項提供設置空間時,應另提供其他場所
供互連業者設置互連相關電信設備。但互連相關電信設備,由要求互連之
一方提供。
市場顯著地位者提供互連相關設備之設置、維修、場所及相關費用,應按
成本計價。
資料來源:通訊傳播法規解釋函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