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04/26 06:58

法規名稱:
市場顯著地位者互連管理辦法 (民國 109 年 11 月 26 日訂定)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9 年 11 月 26 日
第 13 條
互連相關費用包括互連建立費、接續費、轉接接續費、鏈路費或其他設備
租金、其他輔助費等。
市場顯著地位者與他電信事業互連時費用之歸屬,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接續費、鏈路費由通信費歸屬之一方負擔。但互連業者間對鏈路費之
    負擔另有協議者,依其協議辦理。
二、轉接接續費由致生轉接原因者負擔;其無致生轉接原因者,由相關電
    信事業協議之。
三、其他費用由要求互連而造成他方成本增加之一方負擔。
二電信網路間之語音話務量超過其直接互連電路或頻寬之承載量者,其需
經由其他電信網路轉接該溢流所生之轉接接續費,由相關電信事業協議之
,不適用前項第二款之規定。
資料來源:通訊傳播法規解釋函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