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05/02 17:31

法規名稱:
市場顯著地位者互連管理辦法 (民國 109 年 11 月 26 日訂定)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9 年 11 月 26 日
第 19 條
主管機關為辦理裁決事項,得限期命各方當事人提出書面說明;當事人拒
絕提出或逾期未提出者,主管機關得逕依申請裁決當事人所提資料及職權
調查所得資料裁決之。
主管機關為辦理裁決事項,得命各方當事人限期提供相關資料或通知其到
場陳述意見,並就事件有關事實為必要之調查。
裁決事項有必要時,主管機關得邀請學者、專家及與裁決事項有關之其他
行政機關、相關單位或人員列席裁決會議,陳述事實或提供意見。
資料來源:通訊傳播法規解釋函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