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04/20 12:42

法規名稱:
市場顯著地位者互連管理辦法 (民國 109 年 11 月 26 日訂定)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9 年 11 月 26 日
第 3 條
市場顯著地位者應於公司網站公開下列必要互連資訊:
一、互連請求之作業流程(含程序、處理時間等)、申請書表及所需文件
    。
二、可供介接之網路介面規範、網路元件或相關電信基礎設施之技術概要
    說明。
三、費率。
四、經主管機關依本法第三十二條核准公開之參考協議範本。
五、其他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
資料來源:通訊傳播法規解釋函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