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04/25 04:05

法規名稱:
市場顯著地位者互連管理辦法 (民國 109 年 11 月 26 日訂定)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9 年 11 月 26 日
第 4 條
市場顯著地位者於他電信事業合理請求下,應提供之互連資訊範圍至少包
含:
一、互連架構。
二、互連設備介面、協定、總容量及剩餘容量。
三、機房位置及可供設備共置之空間。
四、其他主管機關指定應提供之資訊。
資料來源:通訊傳播法規解釋函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