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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市場顯著地位者互連管理辦法 (民國 109 年 11 月 26 日訂定)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9 年 11 月 26 日
第 7 條
市場顯著地位者提供互連時,應於任一技術可行點設置網路介接點。
市場顯著地位者經評估技術可行性,遇有無法設置網路介接點之情事,應
以書面向提出互連要求之一方說明理由,並另提供其他替代網路介接點之
資訊。
下列網路介接點為技術可行點:
一、市內交換機。
二、市內彙接交換機。
三、長途交換機。
四、國際交換機。
五、專用彙接交換機。
六、信號轉送點。
七、交換中心之交接點
八、其他已有前例之網路介接點。
評估技術可行性,應遵循下列原則:
一、應考慮互連有無損害電信網路安全性或可靠性之虞。
二、不得以空間、場所及經濟性因素作為技術不可行之理由。
市場顯著地位者得依其他電信事業之要求,於第三項所列技術可行點以外
設置網路介接點,並應按成本計價。
資料來源:通訊傳播法規解釋函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