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04/27 11:39

法規名稱:
市場顯著地位者互連管理辦法 (民國 109 年 11 月 26 日訂定)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9 年 11 月 26 日
第 8 條
市場顯著地位者與他電信事業間之互連,應有明確之責任分界點,並設置
隔離雙方電信設備之責任分界設備或適當措施。
前項責任分界點、責任分界點設備與適當措施應依互連雙方之協議辦理。
資料來源:通訊傳播法規解釋函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