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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市場顯著地位者互連管理辦法 (民國 109 年 11 月 26 日訂定)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9 年 11 月 26 日
第 9 條
市場顯著地位者與他電信事業間之網路介接點設備容量及互連傳輸電路應
足以完成良好之通信品質及通信流量。
國內發信用戶撥打國內受信用戶之語音服務,除經主管機關許可或受信用
戶使用國際漫遊服務者外,市場顯著地位者與他電信事業間之發信或轉接
不得經由境外電信網路。
資料來源:通訊傳播法規解釋函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