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場顯著地位者將成本、資產及收入依前條規定分類後,應按下列順序及 原則執行歸屬: 一、可直接歸屬者應直接歸屬至各種電信服務。 二、可間接歸屬者應按其動因歸屬至各種電信服務。 三、無法直接或間接歸屬者,按已分攤成本法歸屬至各種電信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