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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市場顯著地位者會計制度及會計處理準則 (民國 109 年 11 月 26 日訂定)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9 年 11 月 26 日
第 13 條
市場顯著地位者應將個體會計之各項營運成本組成項目依第九條至第十二
條規定,歸屬至下列四類成本池庫及細項成本池庫(如附圖):
一、各種電信服務:本池庫彙集可直接歸屬至各種電信服務之營運成本,
    其中亦包含可直接歸屬至各種服務之網路元件、支援功能及一般管理
    功能之成本。
二、網路元件:本池庫彙集無法直接歸屬至各種電信服務之用戶線、交換
    、傳輸或其他與網路營運有關之設備成本。
三、支援功能:本池庫彙集無法直接歸屬至各種電信服務,但為經營各種
    電信服務於提供客戶服務時或於提供網路支援服務時所必備之功能之
    相關成本。
四、一般管理功能:本池庫彙集與經營各種電信服務無直接關聯,但為電
    信服務部門整體營運所必備功能之相關成本。
前項所稱營運成本係指與經營各種電信服務相關之直接或間接成本。
資料來源:通訊傳播法規解釋函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