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04/30 18:39

法規名稱:
市場顯著地位者會計制度及會計處理準則 (民國 109 年 11 月 26 日訂定)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9 年 11 月 26 日
第 14 條
網路元件項目應先按功能細分為市內用戶迴路、中繼線、交換設備、傳輸
設備、信號網路設備、網路介面設備、查號設備及服務、基地臺等項目。
網路元件按功能分類後,應再按服務種類予以細分。
資料來源:通訊傳播法規解釋函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