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04/29 18:01

法規名稱:
市場顯著地位者會計制度及會計處理準則 (民國 109 年 11 月 26 日訂定)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9 年 11 月 26 日
第 19 條
市場顯著地位者應依工作時間紀錄,分析各種營運作業活動或電信服務所
使用人員工作時數,並按相關人員之個人加權平均每小時薪資成本,計算
各種營運作業活動或電信服務之相關人事成本,再依前條規定辦理。
資料來源:通訊傳播法規解釋函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