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05/02 03:20

法規名稱:
市場顯著地位者會計制度及會計處理準則 (民國 109 年 11 月 26 日訂定)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9 年 11 月 26 日
第 2 條
本準則用詞定義如下:
一、電信服務部門:指電信事業提供電信服務之部門。
二、其他非電信服務部門:指電信事業提供非電信服務之部門。
三、關係人:指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認可之國際財務報導準則、國際會計
    準則、解釋及解釋公告所稱之關係人。
四、個體會計:指電信事業製作其整體財務資料時,所須遵循之會計原則
    、會計政策及會計項目表。
五、分離會計:指將個體會計之各項收入、成本與資產項目分離至各種電
    信服務或其他非電信服務所採用之會計概念、方法與慣例。
六、會計作業程序手冊:指電信事業用以記載及說明其執行本準則之詳細
    步驟之文件。
七、資金成本:指為維持營運所需投入資金之機會成本。
八、共置資產:指在購買或建造時,即預期由電信事業與其關係人共同使
    用,且其用途不易移為他用之資產。
九、池庫:指用來彙集由各種營運作業活動或電信服務所引起之相關成本
    、資產及收入之機制。
十、動因:指造成各項成本、收入與資產發生之因素,用以推估各種電信
    服務使用資源之狀態。
十一、已分攤成本法:指按可直接歸屬成本與可間接歸屬成本歸屬後之累
      計成本比例分攤之方法。
資料來源:通訊傳播法規解釋函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