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05/08 03:14

法規名稱:
市場顯著地位者會計制度及會計處理準則 (民國 109 年 11 月 26 日訂定)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9 年 11 月 26 日
第 20 條
折舊應以直線法計提折舊費用,其最低折舊年限應符合財政部所訂固定資
產耐用年數表之規定。
折舊費用應依其相關資產按第二十八條至第三十五條規定之歸屬方式分離
至營運作業活動或電信服務,再依第十八條規定歸屬。
資料來源:通訊傳播法規解釋函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