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05/05 18:20

法規名稱:
市場顯著地位者會計制度及會計處理準則 (民國 109 年 11 月 26 日訂定)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9 年 11 月 26 日
第 22 條
分析網路元件動因時,應根據設備記錄將網路元件區分為訊務敏感項目及
非訊務敏感項目。
前項所稱訊務敏感項目,係指可供多位用戶共同使用之網路元件;非訊務
敏感項目,係指分配予單一客戶使用之網路元件。
訊務敏感項目之成本應以實際通信量為基礎,分攤至各種電信服務。
非訊務敏感項目應按網路資源使用情形為基礎,分攤至各種電信服務。
網路元件之成本分析資料應可追溯至個別機房或交換局。
資料來源:通訊傳播法規解釋函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