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05/03 15:09

法規名稱:
市場顯著地位者會計制度及會計處理準則 (民國 109 年 11 月 26 日訂定)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9 年 11 月 26 日
第 24 條
備用容量資產相關營運成本,應按相關現行使用中資產之成本分攤方式分
攤至各種電信服務。
前項所稱備用容量資產係指為有效因應現行電信服務及其未來通信使用量
可能增加而額外備置之資產,包括設備、土地及機房。
資料來源:通訊傳播法規解釋函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