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04/29 18:27

法規名稱:
市場顯著地位者會計制度及會計處理準則 (民國 109 年 11 月 26 日訂定)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9 年 11 月 26 日
第 31 條
市場顯著地位者各種電信服務間資產移轉之計價,除經主管機關另行核准
者外,應依該資產之公平市價計價;無法確認公平市價者,應依該資產於
移轉時之帳面價值計價。
資料來源:通訊傳播法規解釋函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