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05/03 23:45

法規名稱:
市場顯著地位者會計制度及會計處理準則 (民國 109 年 11 月 26 日訂定)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9 年 11 月 26 日
第 37 條
前條所稱電信服務或營運作業活動之使用資產,係指依第二十八條至第三
十五條規定分離至該種服務或營運作業活動之資產,包含直接使用之不動
產、廠房及設備、為維持正常營運所必須之資金及自各項功能分攤而來之
資產。
資料來源:通訊傳播法規解釋函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