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05/20 12:36

法規名稱:
市場顯著地位者會計制度及會計處理準則 (民國 109 年 11 月 26 日訂定)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9 年 11 月 26 日
第 43 條
電信事業經主管機關公告認定為市場顯著地位者,應於公告次日起四個月
內制定或修正其會計作業程序手冊,並經會計師提出核閱報告書後,報請
主管機關審查。
市場顯著地位者組織及營運等事項遇有重大改變而有修正會計作業程序手
冊之必要者,應於事實發生後四個月內修正其會計作業程序手冊,並經會
計師提出核閱報告書後,報請主管機關審查。
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要求市場顯著地位者修正實施中之會計作業程序手冊
,市場顯著地位者不得拒絕。
第一項所稱會計作業程序手冊之內容,應記載市場顯著地位者實施本準則
之具體方法。
資料來源:通訊傳播法規解釋函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