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04/29 01:03

法規名稱:
市場顯著地位者會計制度及會計處理準則 (民國 109 年 11 月 26 日訂定)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9 年 11 月 26 日
第 9 條
市場顯著地位者應將各項成本、資產及收入,依其與各種電信服務間之關
聯性分成下列三類:
一、可直接歸屬者:指可判斷為特定電信服務所引起,並可透過公司明細
    帳及總分類帳等紀錄直接追溯至或明確辨識為各種電信服務者。
二、可間接歸屬者:指可判斷為特定電信服務所引起,但無法透過公司明
    細帳及總分類帳等紀錄直接追溯至或明確辨識為各種電信服務者。
三、無法直接或間接歸屬者:指無法判斷為特定電信服務所引起者。
會計制度之設立應將可判斷為特定電信服務所引起者,以可直接歸屬方式
處理之。
資料來源:通訊傳播法規解釋函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