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05/13 09:28

法規名稱:
市場顯著地位者認定及解除認定實施辦法 (民國 109 年 11 月 26 日訂定)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9 年 11 月 26 日
第 2 條
為界定特定電信服務市場,主管機關得檢視相關市場資料,並綜合考量下
列因素,公告特定電信服務市場:
一、技術及服務之發展程度。
二、於整體電信服務市場之重要性:用戶或交易相對人對該服務之需求程
    度。
三、從事競爭之區域或範圍:相關電信事業之網路架構、網路或服務涵蓋
    範圍。
四、電信服務市場之結構及競爭情形:上下游批發及零售市場之垂直整合
    及競爭情形,並考量服務之需求及供給替代性。
資料來源:通訊傳播法規解釋函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