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04/19 18:50

法規名稱:
市場顯著地位者資費管理辦法 (民國 109 年 11 月 26 日訂定)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9 年 11 月 26 日
第 11 條
市場顯著地位者經核定訂定、調整之主要資費或第九條第二項規定之促銷
方案,擬不予實施或終止實施者,應先敘明理由,報請主管機關核定。其
已公告及揭露者,並應於原公告之媒體、電子網站及各營業場所公告。但
尚未公告者,得不予公告。
資料來源:通訊傳播法規解釋函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