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03/29 20:29

法規名稱:
市場顯著地位者資費管理辦法 (民國 109 年 11 月 26 日訂定)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9 年 11 月 26 日
第 15 條
市場顯著地位者資費之訂定、調整及其促銷方案,除主管機關公告之主要
資費外,應於預定實施前以媒體、電子網站及各營業場所公告等適當方式
完整揭露資費訊息;取消時亦同。
前項市場顯著地位者實施之資費及其促銷方案,若有損害消費者權益或不
公平競爭之情事,主管機關得限期命其改正。
資料來源:通訊傳播法規解釋函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