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04/25 00:38

法規名稱:
市場顯著地位者資費管理辦法 (民國 109 年 11 月 26 日訂定)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9 年 11 月 26 日
第 3 條
前條公式之各項參數意義如下:
一、Pt:指實施資費管制措施之市場顯著地位者於每一實施年度調整資費
    ,其調整後之資費費率或費額(以下簡稱費率)。
二、Pt-1:指實施資費管制措施之市場顯著地位者於每一實施年度調整資
    費,其前一年度之資費費率。
三、△CPI :指行政院主計總處於每一實施年度前最新公布之台灣地區消
    費者物價指數之年增率。
四、 X:指調整係數。
五、 [(Pt-Pt-1)÷ Pt-1]x100%:指資費調整百分比。
前項所稱調整係數及實施年度期間,由主管機關訂定並公告之。
資料來源:通訊傳播法規解釋函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