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12/05 22:07

法規名稱:
市場顯著地位者資費管理辦法 (民國 109 年 11 月 26 日訂定)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9 年 11 月 26 日
第 6 條
市場顯著地位者之主要資費依前條規定得調升者,於實施年度內每次調整
資費時,其調整後之資費費率不得超過依前條第一款所定調升百分比計算
之資費費率。
市場顯著地位者於實施年度內調升主要資費之幅度未達前條第一款所定上
限者,其未調足之值不得移至該年度以後之實施年度調升。
資料來源:通訊傳播法規解釋函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