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03/28 23:22

法規名稱:
市場顯著地位者資費管理辦法 (民國 109 年 11 月 26 日訂定)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9 年 11 月 26 日
第 7 條
市場顯著地位者於實施年度調整主要資費時,如其資費有不同之費率級距
,其資費調整百分比之認定,為各級距費率調整百分比依各該級距之訊務
量,得按附件所定拉氏價格指數公式加權計算之,並不得超過第五條規定
之實施年度資費調整百分比。
如前項費率級距調整百分比之計算,非以訊務量為計算基礎者,得依用戶
數計算之。
第一項所稱不同之費率級距,係指同一電信服務資費依不同時段、不同通
信地點或不同速率等方式分別訂價之費率。
資料來源:通訊傳播法規解釋函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