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場顯著地位者於實施年度調整主要資費時,如其資費有不同之費率級距 ,其資費調整百分比之認定,為各級距費率調整百分比依各該級距之訊務 量,得按附件所定拉氏價格指數公式加權計算之,並不得超過第五條規定 之實施年度資費調整百分比。 如前項費率級距調整百分比之計算,非以訊務量為計算基礎者,得依用戶 數計算之。 第一項所稱不同之費率級距,係指同一電信服務資費依不同時段、不同通 信地點或不同速率等方式分別訂價之費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