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04/26 23:51

法規名稱:
市場顯著地位者資費管理辦法 (民國 109 年 11 月 26 日訂定)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9 年 11 月 26 日
第 9 條
市場顯著地位者就主管機關公告主要資費之訂定或調整,應於預定實施日
十四日前報請主管機關核定,於核定文到次日以媒體、電子網站及各營業
場所公告等適當方式完整揭露資費訊息後依預定實施日實施。但預定實施
日早於公告日起七日以上者,應改於公告日起七日後實施。
市場顯著地位者之促銷方案,其實施內容包含主要資費項目者,應依前項
規定辦理。
資料來源:通訊傳播法規解釋函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