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05/03 03:32

法規名稱: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補助推動通訊傳播產業創新研究發展計畫經費處理原則 (民國 107 年 04 月 20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6 年 10 月 03 日
四、受補助單位對於本會所核撥之補助經費(含管理費)不得用作下列各
    項用途:
(一)與計畫無關之開支或非執行期限內之開支。
(二)與計畫無關之任何墊撥款項。
(三)購買土地、受補助單位本身庫存之物資及現有之設備。
(四)慰勞或餽贈性質之支出。
(五)交際應酬費用(因補助計畫需要召開會議而逾用餐時間之餐點除外
      )、罰款、贈款、捐款及各種私人用款。
(六)建造、購買房舍及車輛。
資料來源:通訊傳播法規解釋函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