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05/03 14:25

法規名稱:
關鍵電信基礎設施資通設備測試機構及驗證機構管理辦法 (民國 110 年 01 月 29 日訂定)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10 年 01 月 29 日
第 10 條
驗證機構應依關鍵電信基礎設施資通設備資通安全檢測技術規範等規定,
辦理資通設備審驗證明(以下簡稱審驗證明)之核發、補發、換發、撤銷
或廢止、審驗申請之駁回或同意經審驗合格之資通設備其外觀變更等事項
。
驗證機構受理審驗案件之完整資料,應自完成之日起十日內,依主管機關
指定方式報請備查。
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指示驗證機構抽驗關鍵電信基礎設施設置者之資通
設備。抽驗之每一案件應於抽驗之日起二個月內將抽驗結果報請主管機關
備查。
前項抽驗之資通設備由關鍵電信基礎設施設置者提供。
資料來源:通訊傳播法規解釋函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