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關鍵電信基礎設施資通設備(以下簡稱資通設備):主管機關依本法 第四十二條第八項公告之技術規範規定之設備。 二、測試機構:指依前款技術規範辦理資通設備測試作業之機構。 三、驗證機構:指經主管機關委託辦理資通設備審驗作業之機構。 前項第三款資通設備委託審驗作業項目,由主管機關公告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