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05/04 23:55

法規名稱:
關鍵電信基礎設施資通設備測試機構及驗證機構管理辦法 (民國 110 年 01 月 29 日訂定)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10 年 01 月 29 日
第 2 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關鍵電信基礎設施資通設備(以下簡稱資通設備):主管機關依本法
    第四十二條第八項公告之技術規範規定之設備。
二、測試機構:指依前款技術規範辦理資通設備測試作業之機構。
三、驗證機構:指經主管機關委託辦理資通設備審驗作業之機構。
前項第三款資通設備委託審驗作業項目,由主管機關公告之。
資料來源:通訊傳播法規解釋函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