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05/07 10:22

法規名稱:
關鍵電信基礎設施資通設備測試機構及驗證機構管理辦法 (民國 110 年 01 月 29 日訂定)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10 年 01 月 29 日
第 6 條
申請人應檢具下列文件,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請:
一、資通設備驗證機構申請書(如附件一)。
二、設立證明文件影本。
三、申請人取得之 CNS17065 或 ISO/IEC17065 證書影本。
四、驗證人員符合前條第二項資格之基本資料。
五、驗證部門組織架構圖與功能說明表。
六、驗證部門品質手冊。
七、驗證部門品質文件一覽表。
八、擬申請驗證之資通設備審驗作業程序。
九、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資料。
前項申請文件有不全或記載不完備者,經主管機關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
補正或補正不完備者,駁回其申請。
前項補正期間最長不得逾一個月。
資料來源:通訊傳播法規解釋函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