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05/03 18:22

法規名稱:
關鍵電信基礎設施資通設備測試機構及驗證機構管理辦法 (民國 110 年 01 月 29 日訂定)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10 年 01 月 29 日
第 7 條
申請人依前條規定檢附之文件,經主管機關審查合格者,由主管機關進行
實地評鑑。
主管機關應依下列各款規定辦理實地評鑑,並提出評鑑報告:
一、CNS17065  或 ISO/IEC17065 標準。
二、主管機關公告之資通設備相關技術規範或國家標準之規定。
三、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與實地評鑑相關之事項。
經實地評鑑有不符合前項各款規定者,主管機關應列舉不符合事項,並通
知其限期改善。申請人應於通知期限內完成改善,並提出改善報告,屆期
未完成者,駁回其申請。
前項改善期間最長不得逾三個月。
資料來源:通訊傳播法規解釋函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