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依前條規定檢附之文件,經主管機關審查合格者,由主管機關進行 實地評鑑。 主管機關應依下列各款規定辦理實地評鑑,並提出評鑑報告: 一、CNS17065 或 ISO/IEC17065 標準。 二、主管機關公告之資通設備相關技術規範或國家標準之規定。 三、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與實地評鑑相關之事項。 經實地評鑑有不符合前項各款規定者,主管機關應列舉不符合事項,並通 知其限期改善。申請人應於通知期限內完成改善,並提出改善報告,屆期 未完成者,駁回其申請。 前項改善期間最長不得逾三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