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05/10 17:45

法規名稱:
建築物電信設備審查及審驗機構管理辦法(110.02.22 訂定) (民國 110 年 02 月 22 日訂定)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10 年 02 月 22 日
第 8 條
審驗機構辦理個別申請案件之審驗人員,不得為其或其所隸屬執業機構/
審驗機構所規劃、設計、簽證、監造、施工、維護、管理或檢測案件辦理
審查或審驗。
受理點、收件窗口或審驗人員如有增減或其他異動情形,審驗機構應檢附
異動受理點、收件窗口或人員基本資料,按月報請本會備查。
審驗機構有下列以下各款情形之一者,本會得令審驗機構暫停辦理審查及
審驗業務:
一、受理點異動致不符合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及第四款之最低設置數規定
    。
二、審驗人員出缺未補實致不符合第三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最低員額規定。
前項經本會暫停辦理審查及審驗業務之審驗機構,得於受理點或審驗人員
補實後,檢附受理點或審驗人員基本資料,報請本會准予恢復辦理審查及
審驗業務。
資料來源:通訊傳播法規解釋函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