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05/17 17:42

法規名稱:
有線廣播電視事業發展基金撥付直轄市、縣(市)政府款項分配作業要點 (民國 111 年 05 月 25 日訂定)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11 年 05 月 25 日
二、撥付地方政府款項之分配,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起依本要點辦理。
    本會核定撥付各地方政府之款項分為偏遠補助款及一般款。
    前項款項應於實施年度八月三十一日前全數撥付,地方政府應將受撥
    付之款項納入實施年度之預算,並專款專用。
    前項所稱實施年度,指本基金撥付地方政府之當年度一月一日至十二
    月三十一日。
資料來源:通訊傳播法規解釋函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