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05/17 19:34

法規名稱:
有線廣播電視事業發展基金撥付直轄市、縣(市)政府款項分配作業要點 (民國 111 年 05 月 25 日訂定)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11 年 05 月 25 日
五、地方政府應於實施年度之次年三月三十一日前,將受本基金撥付款項
    運用情形陳報表(格式為有線廣播電視事業發展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
    辦法第五條附件)及偏遠補助款執行報告書(本要點附件)陳報本會
    。
    本會應將本基金管理會考核地方政府執行情形之結果,以書面通知地
    方政府並副知其所屬議會及審計機關。
資料來源:通訊傳播法規解釋函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