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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電信事業普及服務基金管理委員會作業要點 (民國 93 年 05 月 12 日修正)
二、交通部電信總局 (以下簡稱電信總局) 為管理電信事業普及服務基金
    之相關事項,設置電信事業普及服務基金管理委員會 (以下簡稱管理
    委員會) 。
    管理委員會組織架構圖,詳如附件一。
九、實施計畫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 年度普及服務實施前,其普及率及服務品質之指標。
 (二) 年度普及服務實施後,不經濟地區電話服務之普及率及服務品質指
      標之維持或改善預測。
 (三) 年度普及服務之實施方案及其資費。
 (四) 年度普及服務淨成本及要求補助金額之預估值。
 (五) 年度普及服務淨成本之詳細計算資料,至少應包括下列資料:
      1、普及服務淨成本計算表及其彙總表 (詳如附表一) 。
      2、可避免資金成本計算表及其彙總表 (詳如附表二、五、七) 。
      3、可避免營運成本計算表及其彙總表 (詳如附表八、九、十) 。
      4、可避免營運資金計算表及其彙總表 (詳如附表三) 。
      5、棄置營收計算表及其彙總表 (詳如附表四、六) 。
      6、上述各項計算表之附註或附表。
      申請擔任語音通信普及服務提供者,應於申請時檢具「普及服務年
      度實施計畫摘要表」,詳如附件三。
十二、申請擔任普及服務提供者,應於期限內檢具實施計畫向電信總局提
      出申請。
      前項文件應以中文書寫,並以A4紙張裝釘成冊共十三份,並檢附相
      同內容電子檔案之唯讀光碟片或磁片二份;另電子檔案應以 OFFI-
      CE 97  (含) 以上版本製作, (所附光碟片或磁片若非以上開軟體
      製作者,請一併檢附可讀取軟體) 。補正資料亦同。
      各項證明文件以影本提出者,應加蓋申請者公司章、代表人章及與
      正本相符章。補正資料亦同。
十四、普及服務提供者應依本辦法相關規定,檢具普及服務補助申請書及
      相關資料,向電信總局申請審核該實施年度之補助。
      普及服務補助申請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 語音通信普及服務補助申請書:
        1、普及服務之實施成果統計 (包括普及服務項目之普及率及服
            務品質改善成效,並分析對社會之影響) 。
        2、各項普及服務淨成本及要求補助金額。
        3、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年度各項普及服務淨成本詳細計算資料
            ,至少應包括下列資料:
         (1) 普及服務淨成本計算表及其彙總表 (詳如附表一) 。
         (2) 可避免資金成本計算表及其彙總表 (詳如附表二、五、七
              ) 。
         (3) 可避免營運成本計算表及其彙總表 (詳如附表八、九、十
              ) 。
         (4) 可避免營運資金計算表及其彙總表 (詳如附表三) 。
         (5) 棄置營收計算表及其彙總表 (詳如附表四、六) 。
         (6) 上述各項計算表之附註或附表。
   (二) 數據通信接取普及服務補助申請書:
        1、普及服務之實施成果統計 (包括對學校及公立圖書館提供數
            據通信接取普及服務之接取電路數量統計、服務品質及資費
            ) 。
        2、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普及服務實施年度要求補助金額。
十五、普及服務提供者,應於期限內檢具普及服務補助申請書及相關資料
      向電信總局提出申請。
      前項文件應以中文書寫,並以A4紙張裝釘成冊共十三份,並檢附相
      同內容電子檔案之唯讀光碟片或磁片二份;另電子檔案應以 OFFI-
      CE 97  (含) 以上版本製作, (所附光碟片或磁片若非以上開軟體
      製作者,請一併檢附可讀取軟體) 。補正資料亦同。
      各項證明文件以影本提出者,應加蓋申請者公司章、代表人章及與
      正本相符章。補正資料亦同。
      普及服務提供者申請補助時,應檢具「普及服務提供者申請補助之
      申請表」,詳如附件七。
十八、普及服務分攤者應於實施年度次年六月一日前,向電信總局申報經
      合格會計師簽證之實施年度營業額,並檢具相關會計證明資料。
      前項文件應以中文書寫,並以A4紙張裝釘成冊共三份,並檢附相同
      內容電子檔案之唯讀光碟片或磁片二份向電信總局申報;另電子檔
      案應以 OFFICE 97 (含) 以上版本製作, (所附光碟片或磁片若非
      以上開軟體製作者,請一併檢附可讀取軟體) 。補正資料亦同。
      各項證明文件以影本提出者,應加蓋申請者公司章、代表人章及與
      正本相符章。補正資料亦同。
      普及服務分攤者申報經合格會計師簽證之實施年度營業額及相關會
      計證明資料時,應檢具「普及服務分攤者營業額申報表」 (詳如附
      件九) 及業務別營業收入明細表。
資料來源:通訊傳播法規解釋函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