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05/09 15:23

法規名稱:
電信事業提供身心障礙者特別服務實施辦法 (民國 96 年 07 月 20 日修正)
第 6 條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應加強監督市內電話、行動電話業
務經營者對本辦法之實施。
第 7 條
本會於必要時,得要求市內電話、行動電話業務經營者檢送提供特別服務
之相關報表。
資料來源:通訊傳播法規解釋函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