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05/08 06:45

法規名稱:
有線廣播電視系統工程技術管理規則 (民國 92 年 02 月 26 日修正)
第 41-1 條
固定通信綜合網路業務經營者經有線廣播電視中央主管機關許可利用其固
定通信網路經營有線廣播電視業務者,其工程技術之審核、查驗程序、方
法及標準等事項之技術規範,由交通部另行訂定公告,不適用本規則之規
定。
資料來源:通訊傳播法規解釋函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