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所用名詞定義如下:
一 廣播電視業者:指依廣播電視相關規定,由行政院新聞局核准經營或
製播廣播電視業務之業者。
二 中繼:指將無線電信號接收、放大、變頻並轉發。
三 衛星機構:指經國際相關衛星組織或機構核准,擁有在太空運行中或
即將發射運行之通信衛星,並經營該衛星轉頻器出租、出售之國內、
國外機構。
四 衛星轉頻器 (以下簡稱轉頻器) :指設置於衛星上之通信中繼設備,
其功用為接收地面站發射之上鏈信號、將其放大、變換成下鏈頻率,
再經功率放大後向地面發射。
五 衛星轉頻器經營者 (以下簡稱轉頻器經營者) :指國內、外衛星機構
,含其分公司或代理商,經營轉頻器之出租或出售業務者。
六 衛星地面站 (以下簡稱地面站) :指架設於地面之無線電收、發信機
及其附屬相關設備,其接收或發射信號之對通台為轉頻器。
七 上鏈:指地面站發射至衛星所構成之無線電鏈路。其鏈路構成包括地
面站之發射機與天線、地面站及衛星間之傳輸路徑、衛星天線及接收
機。
八 下鏈:指衛星發射至地面站所構成之無線電鏈路。其鏈路構成包括衛
星之發射機及天線、衛星與地面站間之傳輸路徑、地面站天線及接收
機。
九 主要業務:指經主管機關指配使用之無線電頻率,有權不受其他業務
無線電頻率干擾之業務。
一○ 次要業務:指經主管機關指配使用之無線電頻率,不得干擾主要業
務,且須忍受主要業務無線電頻率干擾之業務。
一一 鎖碼:指將節目信號適當編碼,使未裝設合法授權之解碼器者無法
收信之技術。
一二 壓縮技術:指將信號經轉換、處理過程,以減少所需資訊量,使傳
送該信號所需頻寬縮小之技術。
一三 衛星廣播電視轉播車 (以下簡稱轉播車) :指將地面站設備裝置於
機動車輛上可移動之地面站。
一四 工程主管:綜理衛星地面站全盤工程技術事項,並負責及監督地面
站設備之施工、維護及運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