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07/16 19:31

法規名稱:
行動通信業務管理規則 (民國 86 年 03 月 26 日修正)
第 33 條
經營者應就其提供服務之主要資費,於實施前按第一類電信事業資費公式
計算,報請電信總局核轉交通部核定後實施;次要資費,由電信總局核定
;變更時亦同。
前項主要資費及次要資費,其項目由電信總局定之。
資料來源:通訊傳播法規解釋函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