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訊傳播法規解釋函令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07/16 19:31
法規名稱:
行動通信業務管理規則
(民國 86 年 03 月 26 日修正)
英
第 33 條
經營者應就其提供服務之主要資費,於實施前按第一類電信事業資費公式 計算,報請電信總局核轉交通部核定後實施;次要資費,由電信總局核定 ;變更時亦同。 前項主要資費及次要資費,其項目由電信總局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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