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05/06 20:56

法規名稱:
行動通信業務管理規則 (民國 86 年 06 月 27 日修正)
  經營行動通信業務者應遴用下列人員,負責及監督電信設備之施工、維護及運用:
  一、領有高級電信工程人員資格證者。
  二、領有電信工程人員資格證者。
  下列電信設備之施工及維護事項,應由高級電信工程人員負責及監督,並於施工日誌及維
  護日誌認可簽署:
  一、交換系統設備。
  二、傳輸系統設備。
  三、線路設備。
  四、電力系統設備。
  五、其他經電信總局公告指定之電信設備。
資料來源:通訊傳播法規解釋函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