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05/06 16:36

法規名稱:
行動通信業務管理規則 (民國 97 年 06 月 27 日修正)
第 14 條
同一申請人不得申請二件以上之同一種類業務;相同股東或認股人持有不
同申請人之股份均達各該申請人資本股份總數百分之五十以上者,各該不
同申請人視為同一申請人。
申請人之一股東或認股人同時持有同一種類業務之他申請人之股份,該股
東或認股人除於其中一申請人之持有股份比例不受限制外,於其餘申請人
之持有股份比例,均不得超過百分之十。
資料來源:通訊傳播法規解釋函令查詢系統